申请人: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5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96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3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