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美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3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在第0913群组第(四)、(六)部分、第0914群组的“测量太阳辐射用电子传感器,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电子调速器,电子闪光器开关,电子运动感应开关,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子钥匙(遥控装置),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初审公告,放弃其他驳回商品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1972号“MEMBLA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02727号“忆恒创源 MEMBLA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07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08890号“DOT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14761号“ZHEN 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049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予以初步审定的第0913群组第(六)部分的“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在驳回决定中已初步审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鉴于申请人仅在“测量太阳辐射用电子传感器;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电子调速器;电子闪光器开关;电子运动感应开关;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的申请复审,则驳回决定书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乐谱”等其余驳回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控制装置,仪器及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