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跃珍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9905号“朗洁家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1996号“朗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503群组的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2119A号“朗洁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1年2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第4503群组“晚礼服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晚礼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