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家天下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6551号“安家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36649号“安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49874号“安家天下不动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247578号“安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713048号“AJTX 安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771570号“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36931号“安家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671594号“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267933号“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不具有合法性,且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情况、相关决定书、获奖情况、门店照片、媒体报道、商标设计说明、广告栏目、门店联络单、发票、加盟协议及营业执照、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申请程序;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四、六、七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八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安家天下”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不予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五、八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四、六、七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