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7861号“㶓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的是“㶓酱”,并非“三藏酱”,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㶓”可使消费者识读为“三藏”,“三藏”为佛教经典的总称,该标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