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快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15057号“快滴打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1997号“快滴游学”商标、第29304569号“快滴拼车及图”商标、第48274144号“快滴”商标、第16962023号“快滴打球”商标、第48265060号“快滴出租车”商标、第47495012号“快滴速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嘀嘀打车”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奖项、合同、审计报告、报道、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