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恒祥众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13580号“众享箱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4737号“众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2003群组的“塑料线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7334356号“众享JOYS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亦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料线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塑料线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包装容器;非金属箱;非金属筐;非金属工具箱(空);木制或塑料制箱;塑料周转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