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74148号“汉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7012687A号商标、第45239890号商标、第49845607号商标、第23508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明、产品销售资料、产品市场占有率资料、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和资质证明、相关宣传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德汉堂”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