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87620号“汉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第25116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0732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同为“汉德”,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