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镕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5397号“道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3105号商标、第74784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8477号商标、第8565194号商标、第57168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