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67677号“八里车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里车臣 53167677

阅读:96269 2021-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蓝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7677号“八里车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并不指代“车臣”这一国外地名。复审商标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为中…

  申请人:广州市蓝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7677号“八里车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并不指代“车臣”这一国外地名。复审商标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为中国公众,“车臣”作为国家并非中国普通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车臣”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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