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85号“瑞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2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