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28721号“猫王料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王料理 52928721

阅读:11852 2021-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仓山巨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8721号“猫王料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料理猫王”自媒体品牌,“料理猫王”在申请人的不断推广及使用下,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福州仓山巨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8721号“猫王料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料理猫王”自媒体品牌,“料理猫王”在申请人的不断推广及使用下,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57012号“料理猫王”商标、第27215744号“猫王舞蹈 CATKING”商标、第35784715号“猫王收音机”商标、第37000701号“猫王好听”商标、第41111264号“猫王超能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异议申请,恳请等前述异议决定生效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决定中不予注册,当前上述异议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猫王料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猫王舞蹈”、“猫王收音机”、“猫王好听”、“猫王超能控”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教育;演出;音乐制作;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2928721号“猫王料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王料理 529287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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