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88828号“RC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CHS 48288828

阅读:92288 2021-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融霖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群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4日对第48288828号“RCH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2019年起经营着一家淘宝网店,并于2020年6月初完成“RCHS”标识的设计,并于2020年7月2…

  申请人:上海融霖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群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4日对第48288828号“RCH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2019年起经营着一家淘宝网店,并于2020年6月初完成“RCHS”标识的设计,并于2020年7月20日在微信号发布。申请人在淘宝店铺内将“RCHS”作突出显示,在店内销售的服装上亦印有该标识,因其产品质量上乘、款式新颖,该商标被相关公众熟知, 申请人使用“RCHS”商标的时间明显早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且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第16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35类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2件商标,完全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恶意囤积商标及买卖商标的意图,其具有较强的恶意性,并不是根据自身使用需要而申请注册申请,且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作品登记证书;

  3、淘宝店铺资料及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

  4、商标查询资料;

  5、商品图片、包装袋图片、包装设计资料、经营场所图片;

  6、朋友圈宣传图片、淘宝店铺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3月20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2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29件商标,且该部分商标多与他人在淘宝开设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店铺名称相同或相近,亦有部分商标已被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并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体现时间的证据中大多体现的为其“Rauco House”商标,其余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RCH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非常见字母组合标识相同,同时,由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2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29件商标,且该29件商标绝大多数均为外文商标,且与他人在淘宝开设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店铺名称相同或相近,亦有部分商标已被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并未就其商标的出处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店铺名称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8288828号“RC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CHS 482888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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