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妮玛莎工作室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839号“超能战斗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144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44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核准注册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四、五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5594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4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62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