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伴你行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3046号“伴你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44267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汽车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与第2722508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汽车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