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质优品(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1433号“YUBI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21706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82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