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11626号“单枞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单枞1号 37011626

阅读:64456 2020-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坤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1626号“单枞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申请人:深圳市坤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1626号“单枞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专利证书、申请商标销售清单、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单枞1号”由汉字和数字组成,其中“单枞”是青茶品种之一,是全国六大茶类之一,将该标志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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