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28721号“康之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之乐 36028721

阅读:121119 2020-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宝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721号“康之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3805号“徐老大 康乐 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人:优宝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721号“康之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3805号“徐老大 康乐 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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