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32681号“百·世·得 巴·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世·得 巴·渝及图 37532681

阅读:136776 2020-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百世得益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上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2681号“百·世·得 巴·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3192号“百世得ZGTZ及图”商标、第1169…

  申请人:重庆百世得益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上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2681号“百·世·得 巴·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3192号“百世得ZGTZ及图”商标、第11699616号“百世得及图”商标、第13442428号“百饰得”商标、第14802173号“百世德”商标、第4032842号“百氏得BAISHIDE”商标、第18879961号“百饰得”商标、第35929367号“佰世得”商标、第4416123号“百事得Bai shi de”商标、第32865318号“百世德”商标、第32865317号“百世德”商标、第7123319号“巴渝世家bayushij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主动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油漆、粉刷用石灰水、防水粉(涂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3、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4、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十为“石膏板”商品上的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油漆、粉刷用石灰水、防水粉(涂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油漆、粉刷用石灰水、防水粉(涂料)”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染料、制革用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核定使用的染料、印刷膏(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百·世·得”与引证商标四“百世德”、引证商标八汉字“百事得”、引证商标九“百世德”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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