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名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三木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5392号“RED TOWER红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290号“红塔HONG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165号“红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5512号“红塔Hong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商标亦未构成近似。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未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红塔”,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防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