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2668号“坤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80688号“坤音”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2月31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3435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0765号“坤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0月1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据此,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