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蜜时美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迪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2569号“MISS'3SKINCARE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5479号图形商标、第29417355号“ZOOMER及图”商标、第27528787号图形商标、第19078092号“M及图”商标、第15467544号图形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