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3197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涵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18718号“趣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03113号“趣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04943号“趣 星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88693号“趣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47385号“趣 趣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992330号“趣竞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93237号“趣WORK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193637号“趣儿 京趣儿秀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002586号“趣约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402880号“营销 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849057号“趣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976533号“趣出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373315号“趣 乐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635290号“趣语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859900号“我勒个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含义及整体外观均不相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检索结果、软件下载页面、实际使用资料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2、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十二、十四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十二、十四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让输入更具价值”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文字“趣”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八、十、十三、十五中,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八、十、十三、十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八、十、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