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5552号“百年燕园 1998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年燕园 1998及图 3585552

阅读:140578 2020-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学 被申请人:卜玉强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3585552号“百年燕园 1998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45808号“燕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

  申请人:北京大学

  被申请人:卜玉强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3585552号“百年燕园 1998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45808号“燕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北京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府,“燕园”作为其别称众所周知,已成为特指申请人的专有称谓。申请人对“燕园”享有在先特有名称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特有名称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申请人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之一,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正当注册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相关资料;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其他案件判决书;

  5、“燕园”相关图书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06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06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续展,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06月0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于2005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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