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15858号“和小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人经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组织架构、经销网络图、企业年报、参加展会及宣传广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小米”,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