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晨科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5512号“裕德 YU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5641号商标类似的新鲜水果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4002395号商标、第7773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新鲜水果”以外的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放弃“新鲜水果”商品,但其代理人未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