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95614号“快幕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快幕秀 11195614

阅读:173849 2020-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红快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95614号“快幕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37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红快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95614号“快幕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37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上海红快展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11195614号第42类“快幕秀”注册商标,原第111956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深圳海纳展示展览器材有限公司投资经营,从事广告器材研发、生产、销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与阿里巴巴签订的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发票;

  3、申请人阿里巴巴产品展示页面截图等、淘宝店铺展示页面;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申请人产品宣传页、产品展示图、产品宣传册;

  6、申请人2016年、2017年、2018年展会参展合同及发票、照片;

  7、申请人年会照片、带有复审商标的台历、工作服等照片;

  8、申请人新浪博客页面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小荷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上,于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名义变更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对复审商标全部服务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与阿里巴巴签订的网络技术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等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人介绍的博客以及产品宣传页、产品展示图、阿里巴巴及淘宝店铺展示图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告架等广告展示器材商品上,因此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工程绘图、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上已经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1195614号“快幕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快幕秀 111956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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