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105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710535

阅读:66338 2020-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健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0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7823号“橡树公馆Oak Chatea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

  申请人:武汉健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0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7823号“橡树公馆Oak Chatea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及本案引证商标结构相同的案例,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共存。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记录机用纸、啤酒杯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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