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泰康泡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5163号“帕瑞诗ICARE FOAM RECYCLED MAT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RECYCLED MATERIAL”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电子提交回执。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人称其放弃“RECYCLED MATERIAL”的商标专用权,但我局认为,不论申请人是否放弃部分申请商标的文字内容,该文字仍是我局判定其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禁止性条款的审查对象。申请商标中含“RECYCLED MATERIAL”,可译为“回收利用材料”,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