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伟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2123号“WAYSTAR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引证的第28796565号“WAY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且二者存在一定差异,故对该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2377629号“LIINGINUITY及图”商标、第9945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