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麦香村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39175号“麦香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193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72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1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各引证商标分别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及撤销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