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75684号“卡乐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乐B 22475684

阅读:70744 2020-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家家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对第22475684号“卡乐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9160号“卡乐B”商标、第11653…

  申请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家家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对第22475684号“卡乐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9160号“卡乐B”商标、第1165315号“Calbee”商标、第1167121号“Calbee”商标、第3872733号“卡乐B”商标、第3606854号“咔乐B”商标、第15119880号“卡乐比”商标、第1987712号“卡樂B Calbee及图”商标、第592521号“卡樂B”商标、第592520号“CALBEE”商标、第1149160号“卡乐B”商标、第1165315号“Calbee”商标、第3606855号“咔乐B”商标、第15119879号“卡乐比”商标、第1947009号“卡樂B Calb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七、十四的恶意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非以使用为目的,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并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4、有关“卡乐比”品牌产品的介绍、宣传;

  5、申请人官方微博;

  6、产品活动宣传页及实地照片;

  7、天猫国际上有关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8、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

  9—10、销售发票、销售明细表;

  11、申请人获得的奖项;

  12、微博等平台中关于申请人产品的推荐和介绍;

  13—14、有关“卡乐B”、“卡乐比”、“CALBEE”品牌的介绍和相关报道;

  15、百度百科中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16—1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其曾用名东莞市家家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除蚊器”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前述商标申请注册日、初审公告日、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油炸土豆条”等商品上、第30类“玉米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十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前述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片”等商品上、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六、十三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条、玉米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争商标构成对该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及系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七、十四在“油炸土豆条”等商品上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七、十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四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条”等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上述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系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的是“薯条、麦片”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卡乐比”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的误导性文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如“卡乐B”、“钉钉”、“无比”、“鸡仔牌”、“无比叮叮”、“安格斯”、“第六元素”、“儿童贝健”等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2475684号“卡乐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乐B 224756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9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