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格外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号月新大厦层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对第23702799号“FIZ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47720号“fi'z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申请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母公司塞莱黄嘉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宣誓书及翻译、工商登记信息及翻译、周年申报表;
2.申请人“fi'zi:k”品牌的官方网站以及其他网站中关于“fi'zi:k”品牌的相关信息;
3.宣传册;
4.展会照片、展览活动宣传照片;
5.授权声明书及翻译;
6.销售发票、产品照片、送货单;
7.电商平台销售页面、购买评价;
8.网站报道;
9.其他品牌同时销售服装、帽子、皮带、鞋子等图片;
10.在先判决及案例;
11.被申请名下申请的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档案;
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2019年1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子、服装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后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FIZIK”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izik”文字构成相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子商品上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