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05577号“趣奇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奇宝宝 42705577

阅读:162081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三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05577号“趣奇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6695号“趣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趣奇宝宝”为…

  申请人:广州市三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05577号“趣奇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6695号“趣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趣奇宝宝”为臆造词汇,由申请人首创,具有天然的显著性,是申请人已有在先权利的补充申请。“趣奇”二字在第16类并非申请人所独占,多个包含“趣奇”文字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待该案件完结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书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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