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19090号“农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农链家 23219090

阅读:109668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农链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23219090号“农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94103号“链家”商标、第22958976号“LIanJIa.链家”商标(…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农链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23219090号“农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94103号“链家”商标、第22958976号“LIanJIa.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链家”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信息;

  2.以“链家”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相关网络宣传报道;

  4.广告宣传材料;

  5.申请人近五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6.行业协会证明;

  7.各地门店统计、执照、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1类自然花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1期(2019年6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自然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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