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御品坊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6449号“御品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厨房用纸”商品的复审申请,第6094547号“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7693451号“御一品”商标、第7693452号“御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在先判决、注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厨房用纸”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纸餐巾;卸妆用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围涎;纸制抹布;纸手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