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莱特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08231号“C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790号“COR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44263号“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55805号“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光学纤维耦合器、光纤连接器、光学传感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红外线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3987号“C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24450号“CORS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
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光学纤维耦合器、光纤连接器、光学传感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红外线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纤维耦合器、光纤连接器、光学传感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红外线传感器商品外的电缆、光耦合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稳压电源、电池充电器、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电磁线圈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COR”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COR”、引证商标二、三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纤维耦合器、光纤连接器、光学传感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红外线传感器商品外的电缆、光耦合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指定使用的科学、航海、电气、光学、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