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秀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65053号“井团团 WELL TUAN 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第5419238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079617号商标、第5902901号商标、第8678183号商标、第151256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