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08326号“考拉海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5951号“考拉海购”商标、第36282331号“考拉信用评估”商标、第16495332号“考拉征信”商标、第17778300号“考拉理财”商标、第36290273号“考拉白条”商标、第17751728号“考拉金服”商标、第13608057号“考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购”、“征信”等百科介绍、申请人与考拉海购公司的关系证明、共存同意书、“考拉海购”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正处于审查程序中,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2、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存在集团控股参股关系,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考拉海购”,相关公众并不易将两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虽然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两商标并不宜在市场上共存,因此我局对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最后,申请商标“考拉海购”与引证商标一“考拉海购”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考拉信用评估”,引证商标三“考拉征信”,引证商标四“考拉理财”,引证商标五“考拉白条”,引证商标六“考拉金服”显著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新闻社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