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08342号“考拉海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92602号“考拉”商标、第38719557号“考拉AI”商标、第40300014号“考拉BABY”商标、第34525976号“考拉学车”商标、第38723734号“考拉学院”商标、第39081645号“考拉小主持”商标、第39952398号“考拉小说”商标、第16495359号“考拉征信”商标、第38707785号“考拉教育”商标、第30784978号“考拉映画”商标、第32514961号“考拉烘焙坊”商标、第20848761号“考拉电竞”商标、第26755791号“考拉职信”商标、第38727263号“考拉职场”商标、第38717417号“考拉职教”商标、第40414794号“考拉自习室 KOALA STUDY ZONE BE EFFICIENT及图”商标、第38729139号“考拉课堂”商标、第17778243号“考拉金服”商标、第8320063号“金考拉”商标、第9719274号“金考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购”、“征信”等百科介绍、“考拉海购”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四至十七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一仍处于注册审查中,享有在先申请权。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审查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在“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商品包装;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但相关驳回及撤销决定均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考拉海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考拉”,与引证商标四“考拉学车”,引证商标八“考拉征信”,引证商标十“考拉映画”,引证商标十一“考拉烘焙坊”,引证商标十二“考拉电竞”,引证商标十三“考拉职信”,引证商标十八“考拉金服”,引证商标十九、二十“金考拉”显著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彩票发行;导游服务;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彩票发行;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制作;导游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至十三、十八至二十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十、十九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果。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