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市金淘镇草席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551号“金淘草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淘草席”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标识采用“主要有……”更贴切实际,且与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一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已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也说明该标志所指定商品的品质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有必然联系,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条件,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考文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一、请人提交的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金淘草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地域范围证明》中关于“金淘草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是“产地范围主要有......”,没有穷尽全部生产地域范围,表述不明确。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生产地域范围表述为“主要有......”没有穷尽全部生产地域范围,表述不明确,且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