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和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6485号“迎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