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76831号“JOYY 欢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535191号“又欠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47094号“欢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20061号“欢聚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04286号“欢聚时尚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45503号“电子商务网 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94629号“JOY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