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列诺维克汽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4755号“KANGAROO WI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58730号“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8271号“袋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和液压绞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绞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