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康堡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99123号“爱康堡AKB LIFE 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0990398号“爱堡康AIBOK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552052号“AKB 4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84411号“AKB-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