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32574号“即食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即食园 42532574

阅读:92987 2020-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会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2574号“即食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进行的注册申请,具有使用意图。申请商标与第7260589号“即食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

  申请人:王会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2574号“即食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进行的注册申请,具有使用意图。申请商标与第7260589号“即食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即食食品名称相近似的商标,如“香飘飘嗨吃家”、“好想你嗨吃家”、“卫龙嗨吃家”、“白象嗨吃家”、“旺旺嗨吃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已达一百余件,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42532574号“即食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即食园 425325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5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