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3695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93203号“朵拉小妹 DORAGIRL”商标、第13804730号“朵拉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