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3507号“中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62622号“中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