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2543号“和府捞面Hefu-Nood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设计商标,系申请人延续性及保护性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12078号“和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